《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拆开他人邮件、电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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