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1. 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 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 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 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 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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