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诉讼代表人是众多当事人一方推选产生的。
2. 诉讼代表人只是当事人中的一员,因此不具有律师资格。
3. 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当事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免责声明:本网所有内容(包括且不仅限于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个人学习交流分享。如侵害到您的权利,请联系:[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