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没有取消。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事业专项资金和房屋维修基金。 住房公用设施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用于物业公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的改造、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基金实行钱随房随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房屋维修基金也将转移给新的业主。
多年来,房屋维修基金的名称已多次更改,1998年时,叫做房屋维修基金,后改为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2007年,根据当时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165号令,最终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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