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119号,下列研发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1.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五十,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在税前摊销。
2. 人员人工费用。
3. 直接投入费用。
4. 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5. 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6.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8.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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