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用如下:
1. 预防功能:有利于预防相对人准备实施的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有利于预防相对人因其行为而损害自身的安全和利益。
2. 制止功能:指行政主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制止或排除正在实施或发生的危害行政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危险事件和行为,使行政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免遭危险行为或事件的实际损害。
3. 保障功能: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保障主行政行为顺利实施的程序上的辅助功能。如为保证行政调查的顺利进行,保证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而强制传唤拒不接受传唤的相对人,查封相对人的财物、帐目、扣押违法财物、冻结相对人的存款,对人身、人体、场所和财物的强制检查,在遭遇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时,为抗灾而强制征用财物等。
4. 促进功能:行政强制措施还具有促进公共利益,满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紧迫需要与合理需要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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