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作者与阅者都是特定的

是的,公文的作者就是发文机关,是特定的。

公文的阅者是主送机关或者是抄送、抄报机关,也是特定的。

从公文的概念就可以知道,公文的作者是发文机关,是一级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和担负义务的组织及其代表人,不是指一般的自然人。

某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处、科、车间等部门内设机构,对外不能充当公文的作者。

因此说,公文具有特定的作者,这是公文与一般文章及文学作品的明显区别之一。

公文的权威性可以从公文以下几个特性来理解。

一是公文作用的策令性。

二是公文特有的严密程式性。

三是公文撰拟的专任性。

四是公文具有严格的时间性。

五是公文作者与阅读者具有特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