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自书遗嘱应符合下列形式要件:
1. 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
2. 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
3. 遗嘱人亲笔签名。
4. 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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