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关于知识产权的新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