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30×享受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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