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根据《刑法》第55条至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 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 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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