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拒绝付款的票据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八条,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1. 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2.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3. 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4. 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5. 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6. 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7. 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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