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 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 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 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 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 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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