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丢弃的麻醉药,精神药物,放射性药物,有毒药物和其他药物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2.一批废化学试剂和消毒剂应移交给专门机构处置。
3.报废含汞温度计,血压计和其他医疗设备的批次时,应将它们移交给专门机构进行处置。
4.高危险废物,例如病原体培养基,标本,细菌和病毒种子保存溶液,应首先在生产地点进行高压灭菌或化学消毒,然后作为传染性废物收集。
5.隔离感染患者或疑似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双重包装并及时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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