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已出售公有住房的房产证复印件1份;
2. 出售公有住房的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已在建委档案部门加盖“已过户”印章);
3. 出售公有住房时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4. 新购二手房的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5. 新购房屋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已贴印花税)。如已抵押,则需提供抵押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复印抵押合同主要内容即可)及产权证复印件一份;
6. 新购二手房时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7. 新购房屋缴纳的契税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8. 购房人及出售公有住房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需正反面复印);
9. 与契税纳税人名称一致北京市工商银行实名制、活期、个人结算户存折(存款余额不少于50元)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三份(复印存折第一页);
10. 出售公房人与购房人为同一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
出售公房与购房人非同一人,应提供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出售公有住房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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