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2.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3.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4.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5. 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确有困难的,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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