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只提供余额无明细账目的对账资料,不予对账。
2. 对于供应商直接依据其销售部门往来资料而非财务部门账目提供对账资料的,不予对账。
3. 对于多年无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前来对账,即使经过企业有权人士签批,供应商的对账资料也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提供加盖公章的介绍信也可,否则不予对账。
4. 对于对账手续和账目资料齐全的供应商,应及时对账并出具对账单。
5. 对于发票丢失又无法确认是采购企业责任的,采购企业不能在对账单上确认该项债务,应要求供应商调减该债权。
6. 为方便对账,应要求供应商下次对账时携带本次的对账单或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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