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产过程中的煎、炒、炸食品的食用油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2. 连续煎炸食品的,累计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小时。
3. 不得以添加新油的方式延长食用油脂使用期限。
4. 不得回收沥油过滤的油脂作为油炸用油重复使用。
5. 不得使用“老油”作为油炸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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