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是:
1. 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 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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