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是私募基金组织形式里的有限合伙里面的一种当事人形态,由发起人担任一般合伙人。
GP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虽然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但公司本身是有限责任的,所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承担对公司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实质变成了一个完全的有限责任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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