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准备在生源地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和暂时不想就业的毕业生;把档案留在学校。
2002 年国家下发文件,允许毕业时尚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户口、档案留校两年。
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籍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档案留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迁回生源地,学校不再为其发放就业报到证。
适合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毕业生;把档案转至就业代理或人才交流中心。
适合创业、灵活就业的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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