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 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请假而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3. 因某种特殊疾病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4. 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办理,休学以一年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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