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注销税务登记的非正常户,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稽查结案予以处罚的,税务机关对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沿用原纳税编号),纳入正常户管理。
2.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后,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而继续从事原业务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重新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一般一至二年验证一次,三至五年换证一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管理科登记窗口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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