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管理
(一)、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 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 受聘于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3. 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三)、申请材料目录
1. 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2.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 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 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 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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