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成立农村合作社需要:
1. 人数不得少于5名农民或4名农民以及1个与该合作社经营活动有关的非政府单位。
2. 具备合法的组织营业章程和机制架构。
3. 确定农业合作社的名称、地址。
4. 确定成员的出资份额、出资方式,且确保合法。
满足以上条件的,可以按下列程序申请成立农村合作社:
1. 根据《农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召开设立大会,审议并通过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审议并通过其他重要的事项。召开设立大会时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和章程要由参加会议的全体成员签字。
2. 授权一人向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农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符合规定的即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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