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有权利没收东西。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
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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