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助的孤儿不享有继承权,但他可以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分得适当的遗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因此,对继承人以外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并且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不享有继承权,但是可以适当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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