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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