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2. 负责本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委托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组织企业改组改制的登记管理工作;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3. 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本市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生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交易行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交易行为;负责各类市场登记和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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