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法庭调查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1. 当事人陈述;
2.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 宣读鉴定结论;
5. 宣读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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