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二年,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则不再予以追究。
至于其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则以该特别规定所确定的期限为准。
关于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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