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针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内容,各省辖市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委,以及省属医疗卫生单位等,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疑似患者,在诊断为确诊病例前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负担,省财政视情况给予补助。
确诊患者治疗费用则由以上相关部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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