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质量问题,在规定日期内可多次合理退换。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三包规定如下。
||“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
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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