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内容应该具备合同的所有内容,如果要约的内容与最终签订的合同不一样的,是属于新的要约。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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