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需要评估。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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