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的限制。其他条件如下:
(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
(4)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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