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 居住用地70年;
2. 工业用地50年;
3.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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