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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