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是怎么样的

一、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