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小院使用权归一楼业主所有。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住宅小区的规划文件中明确规定归一楼业主所有的小院,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有权将其与一楼的住宅同时进行处分包括销售或者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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