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会计词汇,出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上年的净利润为负(或以前各年的净利润总和为负),本年的税前利润要首先弥补掉这部分亏损,才能作为可供分配的净利润。
1.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 亏损弥补期限是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3. 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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