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又称“代征代缴”。指税务机关对税源零星分散、难以派出专人管理的地区,委托当地乡、村政府、村民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依法代征税款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缴的一种税收征收方法。
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委托加工消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委托受托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支付代收手续费。关联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其他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5. 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6. 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按每辆车支付15元手续费。
7. 税务机关委托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0.03%支付代征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代征人年度最高限额10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售印花税票按不超过代售金额5%支付手续费。
8. 税务机关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9. 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税收以及委托代征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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