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人进行外部财产转让不仅涉及到财产份额的变化而且涉及到合伙人的变更。
根据合伙企业人合性的特点,只有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才能与接受转让的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如果有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合伙企业就无法形成人合,无法达到共同经营的目的。所以,对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进行限定是必要的。因此,法律就设定了救济措施:赋予合伙人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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