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
1. 狠抓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
2. 狠抓规章制度的落实,建立医疗纠纷的长效防范机制;
3. 把脉诚信,加强医患沟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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