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下列几种: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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