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有哪一些条件和类型

监视居住的条件是:

1.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监视居住的类型是:

1. 住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进行;

2.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