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办药品零售,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开办药品经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 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3. 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 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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