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有哪一些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