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的作用:
1. 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 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 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 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 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 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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