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增值税电子发票可以作为抵扣进项的抵扣凭证:
1. 旅客运输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
2. 通行费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
3. 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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